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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8-30 14:56:24
作者:1,2,3,4,5
“雙重預防機制”來源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從國家層面開始重新思考和定位當前的安全監管模式和企業事故預防水平問題。
2016年1月6日,習近平對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血的教訓警示我們,公共安全絕非小事,堅持安全發展,扎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堵塞各類安全漏洞,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頻發勢頭,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習近平強調,重特大突發事件,不論是自然災害還是責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完全、法規標準不健全、安全監管執法不嚴格、監管體制機制不完善、安全基礎薄弱、應急救援能力不強等問題。
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頻發勢頭,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推動安全生產關口前移,加強應急救援工作,較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為什么開展“兩體系”建設?
首先,構建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實現縱深防御、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的有效手段。
其次,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體系建設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一,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糾正、自我提高的預防事故發生的根本途徑。